1、公民姓名、肖像、住址、住宅电话、身体肌肤形态(尤其是性器官)的秘密,未经其许可,不得加以刺探、公开或传播。
2、公民的个人活动,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、监听、窥视、摄影录相,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。此处之住宅,不仅指法定住所,也包括临时居住和栖身之处,如栖身的房间、工人临时居住的工棚、无房户居住的办公室等。
3、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、窥视或骚扰。
4、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、干预、窥视调查或公开。
5、公民的储蓄、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布,但是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。
6、公民的通信、日记和其它私人文件(包括储存于计算机内的私人信息)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,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、传输、处理、利用。
7、公民的社会关系,包括亲属关系、朋友关系等,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。
8、公民的档案材料,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。
9、公民不向社会公开的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(如多次失恋、被罪犯强奸、患有某种疾病或者曾经患有某种疾病等),不得进行收集或公开。
10、公民的任何其它纯属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,不得非法加以搜集、传输、处理和利用。
注:本版有关“隐私”的所有文章均摘自《新周刊》1998年第21期。